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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关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为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健康发展和规范应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起草该办法。
新京报快讯(记者许雯)据国家网信办消息,为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健康发展和规范应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23年4月10日起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提出,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或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要求,尊重社会公德、公序良俗。
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应当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含有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暴力、淫秽色情信息,虚假信息,以及可能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内容。
在算法设计、训练数据选择、模型生成和优化、提供服务等过程中,采取措施防止出现种族、民族、信仰、国别、地域、性别、年龄、职业等歧视。
根据征求意见稿,提供者应当对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的预训练数据、优化训练数据来源的合法性负责。
用于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的预训练、优化训练数据,应满足以下要求:
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2. 不含有侵犯知识产权的内容;
3. 数据包含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个人信息主体同意或者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 能够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客观性、多样性;
5. 国家网信部门关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其他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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