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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社区管理规定(试行)

来源:微商引流技巧网编辑 编辑:www.yinliujiqiao.com 时间:2019-07-02
为维护新浪微博社区秩序,更好的保障用户合法权益,新浪微博社区管理中心(以下统称“站方”)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新浪微博社区公约(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新浪微博社区秩序,更好的保障用户合法权益,新浪微博社区管理中心(以下统称“站方”)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新浪微博社区公约(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新浪微博用户在本平台的活动不得违反现行法律法规。本平台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用户注册协议,配合司法机关维护被侵权人合法权益。

第三条

站方负责本规定的解释及执行。

第二章 基本原则

本规定通过以下基本原则,保障执行过程中的公正与透明: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浪微博所有用户。

第五条

完成真实身份验证的用户,可通过新浪微博提供的“举报”功能对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完成真实身份验证的用户包括:个人认证用户、机构认证用户、微博达人、绑定手机或其他完成身份验证的用户。

第六条

站方对用户举报的受理条件公开透明。

第七条

对于可明显识别的违规行为,由站方直接处理;其他违规行为,由社区委员会判定后处理。站方服从社区委员会的判定结果。

第八条

违规的判定、处理公开透明。用户可查阅除危害信息外任何违规的处理过程(自受理之后到完成处理)。查询范围包括已完成处理的和正在处理的。

第三章 社区委员会

第九条

社区委员会由公开招募的微博用户构成。

第十条

社区委员会分为两类:判定用户纠纷的普通委员会,判定不实信息和复审举报的专家委员会。

第十一条

普通委员会成员总数量为5000名至10000名,专家委员会成员总数量为1000名至1500名。

第十二条

在涉嫌违规行为的判定中,社区委员会在时限内以多数决的方式,形成判定结果,站方据此完成处理。

第十三条

社区委员会报名及审核条件:
(一) 普通委员会通过公开招募产生,专家委员会由普通委员会晋升产生。
(二) 已获得新浪微博白银达人称号或个人认证或机构认证;
(三) 年龄大于18周岁;
(四) 最近30天通过电脑登录微博的天数大于15天;
社区委员会的工作机制详见《新浪微博社区委员会制度(试行)》。

第四章违 规行为界定

第十四条

发布危害信息。危害信息主要包括:
(一)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危害国家及社会安全的信息(简称“敏感信息”),主要表现为:
1. 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
2. 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
3. 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4.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
5.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
6.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7. 宣扬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
8. 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9.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二) 垃圾广告,包括垃圾信息和恶意行为,主要表现为:
1. 从事买卖粉丝及相关业务;
2. 从事刷评论、刷转发、刷投票、刷有奖活动业务;
3. 通过机器或软件等非人力手段对他人页面大量发送广告信息;
4. 虚假中奖信息;
5. 机器抓取发送的无意义内容、重复内容;
6. 利用系统漏洞干扰微博正常秩序的行为。如:盗用他人账号、强制他人关注等。
(三) 淫秽色情信息,主要表现为:
1. 淫秽:具体描绘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信息。
2. 色情:露三点的图片、视频,带有色情意味、暗示、挑逗和引起他人类似感受的音频、文字。

第十五条

发布不实信息。不实信息主要表现为:
(一) 整体失实:事件本身系子虚乌有。
(二) 捏造细节:捏造细节使整个事件被扭曲。
(三) 图文不符:通过错误的图文搭配误导他人。
(四) 夸大事实:在描述中对事实夸大其词,误导他人。
(五) 过期信息:将已得到解决的事件作为新消息发布,并略去已产生的结果。
(六) 信息残缺:隐藏部分事实,以不完整的信息误导他人。
(七) 断章取义:将部分事实加上推测作为事实发布。文艺评论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六条

用户纠纷类违规,主要包括:
(一) 泄露他人隐私,主要表现为:
1. 泄露身份信息:公开他人真实姓名及身份证号、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用户已公开或授权公开的除外,涉及公共利益的除外。
2. 泄露其它信息:公开他人不愿被知悉的不危害社会的信息。如:性取向、生理及心理缺陷、财产状况、信用卡、电子消费卡、上网卡、上网帐号和密码、交易账号和密码、网上购物使用的帐号和密码、IP地址、浏览网页的踪迹或活动内容、私生活镜头以及社会关系等,他人可通过合法公开渠道得知的或涉及公共利益的除外。
(二) 人身攻击,主要表现为:
1. 侮辱:以侮辱性言论伤害他人。
2. 诽谤:刻意捏造信息破坏他人名誉。误解不适用本条规定。
3. 肖像篡改:修改他人肖像且令本人不能接受。
转发他人发布的含有人身攻击内容的微博或评论,但没有继续人身攻击的,该转发微博不构成人身攻击,但接到当事人举报后可删除。
(三) 冒充他人,主要表现为:通过头像、昵称、域名及各类自我说明,暗示自己与他人或机构相等同或有关联。
(四) 内容抄袭,主要表现为:发布他人原创内容而不注明出处或标识转载。
原创内容暂指首发于新浪微博的内容,不包括修改、整合的图片等。
(五) 骚扰他人,主要表现为:以评论、@他人、私信、求关注等方式对他人反复发送重复、近似、诉求相同的信息。反复是指3次及以上。
(六) 认证用户身份虚假,主要表现为:
1. 通过伪造材料、提供虚假信息,获取新浪微博认证身份;
2. 用户真实身份与认证身份不符。
(七) 认证用户身份真实,但在新浪微博从事的商业行为中有违规的,按照《新浪微博商业行为规范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处理。商业行为是指在新浪微博发布有奖活动、广告信息等。

第五章 违规行为处理流程

第十七条

危害信息处理流程:
(一) 站方通过主动发现和接受用户举报两种方式发现危害信息。完成真实身份验证的用户可通过微博页面上的“举报”功能,对涉嫌违规的行为进行举报。
(二) 危害信息由站方根据本规定直接处理。

第十八条

不实信息处理流程
(一) 追溯期:自违规发生的3个月内。
(二) 发现方式:站方通过主动发现和接受用户举报两种方式发现不实信息。完成真实身份验证的用户可通过微博页面上的“举报”功能,对涉嫌违规的行为进行举报。
(三) 受理条件:
1. 被举报内容直接转发数超过100,即受理;
2. 被超过10位用户举报,即受理;
3. 恶意举报不予受理。
(四) 受理之后,
1. 若涉及信息明显不实,由站方根据本规定直接处理,并建立卷宗公示结果。如有必要,将在直接处理前通知双方进行3小时的陈述,陈述信息将作为辅助判定的重要依据。
2. 若涉及信息已有判例,循例处理,并建立卷宗公示结果。
3. 若涉及信息既非明显不实,又无判例可循,进入专家委员会判定阶段。
(五) 专家委员会判定阶段:
1. 站方就事件建立网页卷宗,并以微博通知的方式,请当事人进入网页卷宗举证或自辩。陈述时间为:自通知发出后3小时内。
2. 对涉及的微博予以标注,提醒他人此微博涉嫌违规已被举报。
3. 陈述结束,
(1) 由系统从专家委员会全体成员中随机选出9位成员构成判定具体案例的专家委员会。
(2) 以微博私信的方式邀请委员会成员进入网页卷宗投票判定。
(3) 判定时间为:自陈述结束后24小时内。
(4) 判定时间结束,若一方票数大于5(含),完成判定。
(5) 每3小时发起一轮投票,总票数不足或双方票数相同时发起下一轮,直到24小时判定总时间结束。
(6) 若24小时后未能完成判定,按被举报方不违规处理。
(六) 站方根据判定结果,完成对违规内容、帐号的处置和公示,并以微博通知的方式告知。

第十九条

用户纠纷处理流程
(一) 追溯期:自违规发生的3个月内。
(二) 发现方式:站方通过主动发现和接受用户举报两种方式发现用户纠纷类违规。完成真实身份验证的用户可通过微博页面上的“举报”功能,对涉嫌违规的行为进行举报。
(三) 受理条件:遵循当事人意愿原则,当事人举报才受理。但在三种情况下非当事人举报也会受理:
1. 当事人委托他人代为举报;
2. 当事人未举报但产生恶劣影响,如大量用户举报或引起大量传播;
3. 对“认证用户身份虚假”的举报。
4. 恶意举报不予受理;恶意举报包括:违规在先,以明示或暗示方式放弃自身权利后又进行举报的,以悬赏等方式号召他人进行举报的,举报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干扰举报正常处理的。
(四) 受理之后,
1. 若涉及行为明显违规,由站方根据本规定直接处理,并建立卷宗公示结果。如有必要,将在直接处理前通知双方进行24小时的陈述,陈述信息将作为辅助判定的重要依据。
2. 若涉及行为并非明显违规,进入普通委员会判定阶段。
(五) 普通委员会判定阶段:
1. 站方就事件建立网页卷宗,并以微博私信的方式,请当事人进入网页卷宗举证或自辩。陈述时间为:自通知发出后48小时内。
2. 对涉及的微博予以标注,提醒他人此微博涉嫌违规已被举报。
3. 陈述结束,
(1) 由系统从普通委员会全体成员中随机选出21位成员构成判定具体案例的普通委员会。
(2) 以微博通知的方式邀请委员会成员进入网页卷宗投票判定。
(3) 判定时间为:自陈述结束后24小时内。
(4) 判定时间结束,若一方票数大于11(含),完成判定。
(5) 每3小时发起一轮投票,总票数不足或双方票数相同时发起下一轮,直到24小时判定总时间结束。
(6) 若24小时后未能完成判定,按被举报方不违规处理。
(六) 站方根据判定结果,完成对违规内容、帐号的处置和公示,并以微博通知的方式告知。
(七) 提交补充资料:站方判定需举报人提供相关补充资料的,将以微博通知的方式告知举报双方当事人,举报人可在收到微博通知后于限定的陈述时间内补充提交相关资料和自辩信息,被举报人亦可于陈述时间内进行自辩。站方根据补充后的资料予以判定并公示。

第二十条

复审举报流程
(一) 受理条件
1. 举报结果生成后,败诉方需在24小时内申请复审;
2. 败诉方申请复审后48小时内,该卷宗页中支持败诉方的人数多于100,且支持率高于50%。
(二) 受理范围
复审受理范围包括:不实信息、人身攻击、冒充他人、内容抄袭、骚扰他人。
(三) 专家委员会判定阶段
1. 复审被受理后,在原卷宗页内进行复审判定,并以微博私信的方式,请当事人进入网页卷宗举证或自辩。陈述时间为:自通知发出后12小时内。
2. 陈述结束,
(1) 由系统从专家委员会全体成员中随机选出9位成员构成判定具体案例的专家委员会。
(2) 以微博私信的方式邀请委员会成员进入网页卷宗投票判定。
(3) 判定时间为:自陈述结束后24小时内。
(4) 判定时间结束,若一方票数大于5(含),完成判定。
(5) 每3小时发起一轮投票,总票数不足或双方票数相同时发起下一轮,直到完成判定,但判定总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6) 若24小时后未能完成判定,则维持初次判定。
(四) 站方根据复审判定结果,完成对被复审的内容、帐号的处置和公示,并以微博通知的方式告知。

第六章 违规行为处置

第二十一条

发布危害信息:
(一) 敏感信息:根据用户的敏感信息处理记录,采取删除内容,禁言,直至注销账号的处置。
1. 发布敏感信息的用户,警告并删除相关内容;
2. 累计发布5条及以上敏感信息的用户,禁言48小时,删除相关内容;
3. 恶意发布敏感信息的用户,禁言48小时以上,甚至注销账号。
(二) 垃圾广告:注销账号。
1. 从事垃圾广告业务的,注销帐号。
2. 参与虚假粉丝购买的,移除虚假粉丝。
3. 若粉丝异常增长:
(1) 未构成违规或未参与虚假粉丝买卖的,站方协助移除虚假粉丝;
(2) 构成违规的,站方强制移除违规账号全部虚假粉丝,并处以禁被关注7-30天的处罚。若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冻结账号。
4. 利用系统漏洞干扰微博正常秩序的,移除异常数据,并视情节轻重处以禁被关注15-90天的处罚。若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注销账号。
(三) 淫秽色情:
1. 发布淫秽信息的用户,警告并删除相关内容;
2. 累计发布5条及以上淫秽信息的用户,冻结帐号;
3. 发布色情信息的用户,警告并删除相关内容。

第二十二条

发布不实信息:
(一) 虽无即时危险,但应予澄清的,标注相关信息;
(二) 相关信息直接转发数不超过100,标注信息,扣除信息发布者信用积分2分;
(三) 相关信息直接转发数100-1000,标注信息,对信息发布者禁言7天、禁被关注7天,扣除信用积分5分;
(四) 相关信息直接转发数超过1000,标注信息,对信息发布者禁言15天、禁被关注15天,扣除信用积分10分;
(五) 若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标注信息,对信息发布者禁言30天以上、禁被关注30天以上,扣除信用积分20分以上,直至冻结账号。
(六) 3个月内发布不实信息5次(含)以上且被处罚者,冻结账号。
在进行上述处置的同时,站方可对相关信息予以禁止转发、禁止评论、禁止自行删除等处理。

第二十三条

用户纠纷:
(一) 泄露他人隐私:
1. 通过评论发出的,删除内容,扣除信息发布者信用积分1分;
2. 通过公开微博发出的,删除内容,扣除信息发布者信用积分2分;
3. 若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对信息发布者禁言3天以上,扣除信用积分3分以上;
4. 以泄露他人隐私为目的而存在的账号,冻结处理。
为保护用户隐私,泄露隐私的案例通常不建立卷宗,直接处理。
(二) 人身攻击:
1. 通过评论发出的,删除内容,扣除信息发布者信用积分1分,通常不建立卷宗;
2. 通过公开微博发出的,删除内容,扣除信用积分2分;
3. 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的,删除内容,对信息发布者禁言3天以上,扣除信用积分3分以上;
4. 以攻击他人为目的而存在的微博账号,冻结处理。
(三) 冒充他人:
1. 强制删除冒充者昵称、头像、个人简介等帐号信息,扣除冒充者信用积分5分;
2. 若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冻结帐号。
(四) 内容抄袭:
1. 抄袭的内容直接转发数未超过100,标注相关信息,扣除抄袭者信用积分1分;
2. 抄袭的内容直接转发数超过100,标注相关信息,扣除信用积分2分;
3. 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的,删除内容,对信息发布者禁言3天以上,扣除信用积分3分以上。
在进行上述处置的同时,站方可对相关信息予以禁止转发、禁止评论、禁止自行删除等处理。
(五) 骚扰他人:
1. 通过评论发出的,删除内容,扣除骚扰者信用积分1分;
2. 通过微博发出的,标注相关信息,扣除骚扰者信用积分1分;
3. 若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扣除骚扰者信用积分2分以上,直至冻结账号。
(六) 认证用户身份虚假:
1. 个人认证用户因职位变动等原因导致身份变更的,由站方协助更新认证信息;
2. 认证信息属实但帐号行为与其认证不符的,撤销认证,扣除信用积分20分,不能再获得认证;
3. 认证信息完全不实但账号行为正常的,撤销认证,扣除信用积分20分,不能再获得认证;
4. 若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的,冻结账号。

第七章 用户信用积分

第二十四条

信用积分作为用户信息的一部分,反映用户短期内信用等级。
(一) 当信用积分低于60,用户的相关页面将显示“低信用”图标。
(二) 图标显示于用户首页及用户微博页。
(三) 信用积分、等级、记录等信息显示于用户个人资料页。

第二十五条

初始信用积分80分。

第二十六条

信用分为4个等级:
(一) 高信用:90≤信用积分≤100;
(二) 正常信用:80≤信用积分<90;
(三) 中信用:60≤信用积分<80;
(四) 低信用:0≤信用积<分60。

第二十七条

用户违规将被扣除信用积分,扣除原因将通过微博通知的方式予以告知。

第二十八条

信用积分设立恢复机制,但信用积分被扣除至0分的用户,账号将被冻结。

信用积分机制详见信用积分说明页。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站方按照社区委员会判定结果所采取的处理措施,属于用户自律范畴,不代表新浪微博立场。

第三十条

站方可依照互联网发展的不同阶段,随着社区管理经验的不断丰富,出于维护微博社区秩序的目的,不断完善本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2年5月28日起施行。

  • 更新时间
  • 2013.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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